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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税务处理》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可能会从自身生产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用于工程项目。这种行为在税务上被称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这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方面的税务处理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应当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并在会计账簿中进行记录。如果无法确定销售价格,则可以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也应当视同销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销售收入,并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的来说,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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