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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税专项扣除实施细则

《2019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解析》

2019年1月1日,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其中,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该政策旨在通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增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总的来说,这些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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