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立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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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扩展资料: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
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
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
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4、办理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的特别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5、公证调解的特别规定。
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
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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