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
《我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详解》
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有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每个子女可以扣除一次。对于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以按照此标准进行扣除。
二、继续教育: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的,可以在取得该证书的当年一次性定额扣除3600元。
三、大病医疗:在每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前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独生子女按此标准执行,非独生子女则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和解决的决心,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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